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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因拒絕不合理的工作安排被辭退,我可以要求賠償嗎? 熱 薦
    來源:百城招聘網 瀏覽次數:119411

    職場上的小伙伴們,你有沒有遇到過這樣的情況:明明手頭上的工作還沒做完,領導又分配了新的任務下來,然后這個新的還沒搞定,快下班的時候,領導又發(fā)來了微信,又要臨時“加菜”……


    某些朋友可能會說:這不是很正常嗎?職場就是這樣啊!每天一堆任務層層疊疊、前前后后懟過來,還每一件都極其重要!每一件都非你不可、非做不可!


    職場確實常常讓人很無奈。不過,領導說一,你也可以說二,不一定非得逆來順受嘛。這不,駕駛員小李最近就這么干了,然后……然后就被炒了……


    【本期案例】


    小李就職于廣州某危險品運輸公司。10月的某天晚上,同事A某突然請假,由于擔心影響第二天的運輸任務,領導便打電話給小李,讓他接手A某的工作,頂替A某的空缺。小李一臉懵:“我有自己的工作安排,工作量突然增加,我搞不定啊!”于是,小李便以自己第二天已有工作安排為由回絕了。第二天,小李仍從事自己原本的工作,A某也趕回崗位上班,完成了當日的運輸任務。


    幾天后,公司發(fā)布處理公告,以小李拒不服從工作安排、嚴重違反規(guī)章制度、給公司業(yè)務造成極大影響為由,與小李解除勞動合同。


    小李不服,勤勤懇懇為公司付出了5年,就因為拒絕了領導的無理要求,就要被炒,況且也沒有影響到當日的運輸工作,更沒有造成損失,這樣合理嗎?真要辭退,能否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呢?


    為此,小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。仲裁委裁決支持了小李的請求。公司不服,向法院提起訴訟,被駁回。


    【法律解析】


    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條規(guī)定: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過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(即過失性辭退)的情形。本案中,該公司解除李某勞動合同,引用的就是該條中的相應情形,即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(guī)章制度等。


    但適用這一法條,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:


    ● 首先,規(guī)章制度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而且須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公布。


    ● 其次,勞動者的違紀行為客觀存在,并且屬于“嚴重”違反用人單位的規(guī)章制度。對于“嚴重”的認定,應根據勞動法規(guī)所規(guī)定的限度以及用人單位內部的規(guī)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規(guī)定的具體程度為準。例如,不服從用人單位正常工作調動,不服從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等。


    ● 最后,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是按照本單位規(guī)章制度規(guī)定的程序辦理的,并符合相關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。


    本案中,小李在有正常任務的情形下,無法同時完成領導安排的其他任務,因此不屬于不服從管理,不能視為違反規(guī)章制度。此外,當日小李仍在原崗位繼續(xù)工作,A某也正常到崗上班,運輸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公司業(yè)務受到極大影響。


    故法院認定運輸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構成違法解除,應當支付賠償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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